闽国税函[2003]28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30
摘要:税收征管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80号        2003-06-30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协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征情况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0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局对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万城数码股份有限公司、鸿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征收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精神,应继续加强管征,不得放弃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并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管中,更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税法规定为基础,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涉及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协调,都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120号文件规定进行,否则将造成税收征管秩序混乱、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任务的完成,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

  省局希望你局创造更加良好的纳税环境,认真落实和兑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福州经济的发展。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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