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各预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77号 2002-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同时,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7〕44号)第七条,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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