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3]13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8
摘要:对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享受缓税政策的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其已经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决定免征、减征或全额征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3]135号         2003-12-1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为了尽可能缓解疫情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冲击,稳定社会秩序,我省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实行了缓税政策,缓税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辽地税发[2003]55号)。鉴于文件规定的缓税期已经届满,现就该政策后续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享受缓税政策的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其已经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决定免征、减征或全额征收。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上述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恢复征税。

  二、对受“非典”影响较重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全部缓缴税款在年底前入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