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4]1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向认购方收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04
摘要:关于股份制企业发放股权证时向认购方收取发行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对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权证时,直接向认购方在资本金外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子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向认购方收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152号            1994-04-04


各地、市、县税务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发放股权证时向认购方收取发行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对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权证时,直接向认购方在资本金外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子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一九九三年以前未征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