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向认购方收取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152号 1994-04-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股份制企业发放股权证时向认购方收取发行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对股份制企业在发行股权证时,直接向认购方在资本金外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子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一九九三年以前未征的一律按照上述规定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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