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6]245号 2006-12-0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现将国税发[2005]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营业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省的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将结合全省征管信息系统2.0版的推广一并开展。从2007年1月1日起,凡启用征管信息系统2.0版的地区,纳税人需填写并报送新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征收机关保留,一份由纳税人保留。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做好《营业税申报办法》的布置工作。 四、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做好对税务系统内部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辅导纳税人尽快掌握和熟悉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五、及时做好《营业税申报办法》推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及时将申报表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上报省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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