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所[2009]10号 2009-05-1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二、[条款废止]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需要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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