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00]168号 2000-07-1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租赁资料互换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建立定期的房屋租赁资料互换制度,使双方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房屋情况及申请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应定期抄送给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也应及时把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房屋情况及相关资料提供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办法》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当地地税部门应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凡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二、建立房屋租赁税收委托代征代缴制度。为堵塞房屋租赁税收漏洞,加强源泉控管,各级地税部门在直接做好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单位和个人出租、转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收,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各项税收的代征代缴工作。实行委托代征代缴的地方,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地税部门应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并应对代征代缴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建设厅 2000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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