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6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5
摘要:纳税人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应在本年度抵缴的,其可抵缴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3行“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一并填报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66号        2007-02-0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不再向省局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各市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规定的时间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及粤地税发[2006]5号文规定的其他报表以EXCEL格式同时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二、根据各地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和填报说明明确以下几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填写为我省“大集中”使用的纳税人编码。

  (二)纳税人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应在本年度抵缴的,其可抵缴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3行“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一并填报反映。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点的第2点修改为“第1列第2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填报说明第三点的第3点修改为“第1列第3行(第4行):金额等于[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12。如果纳税人当年经营期或折旧期不足一年,应按实际经营期或折旧期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三点的第3点修改为:第6行“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现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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