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10]55号 2010-02-23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 二、办理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职责要求 纳税服务处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需要由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的业务支持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基层局征收管理部门(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的受理、审核转办、保密监督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出具涉税证明工作。基层局其他部门负责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涉税证明的内容,协助完成出具涉税证明工作。 三、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或市局纳税服务处提出查询申请,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需提供: (1)单位介绍信; (2)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官证、警官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的被接待人员还需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需提供 (1)查询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查询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需要查询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特定决策,需要调取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查询,需要提供正式公文。 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为户籍管理、新办企业来函调取相关纳税人信息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 (二)受理、审核 受理部门查验申请资料,根据查验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1.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登记《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见附件2)进入涉税信息调取环节。 (1)直接上门申请,查询内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且申请资料齐全的(包括申请人要求需要由市局出具证明的); (2)以正式公文形式调取,函件的印章与来函单位一致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同意出具证明的。 2.对下列情况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理由。 (1)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2)对被查询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的国税机关办理; (3)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注明姓名与实际申请人不符或人数少于两名的,不予受理; (4)查询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或超出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5)对超出本单位职责,需要市局出具涉税证明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三)涉税信息的调取与制作 受理部门对已受理的查询申请,按照申请的查询内容调取相关信息,制作《涉税证明》(见附件3)或者提供复印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信息的,以《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见附件4)的形式明确本次调查的对象、时间、项目、要求和使用目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负责业务支持的部门,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提供信息,确定出具内容,制作《涉税证明》或者提供复印件,转受理部门。 制作的《涉税证明》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审批范围必须完全一致。用词要严谨,表述要简练,数字要准确,不作任何主观评价,客观反映事实,限定主送单位,齐头填写,在证明的结尾要括号加注“以下无记录”的字样,在出证的日期处加盖本机关公章。文书字号用“ 税外证[ ]号”。如“大国税外证[2010]1号”、“中国税外证[2010]1号”、“西国税外证[2010]1号”,“大国”、“中国”、“西国”为税务机构局轨,“外证”为字轨,年份使用公元全称,序号前不加“第”字和虚位“0”。 复印件需要注明出处、提取人、提取日期,签属“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 审批与出具证明 受理部门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审批意见签署后,受理部门对批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或者复印件的,出具《涉税证明》,由申请人签收确认;对未批准提供查询信息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注明。 对申请人要求需要市局出具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和基层局出具的《涉税证明》到市局纳税服务处办理。 (五)资料归档 对外部申请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及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由受理部门整理,年末转档案室,按涉密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查询适用本规定。 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保密范围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原则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责任追究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1.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2.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3.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4.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四)上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纳税人信息管理,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重在落实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出具涉税证明工作的落实。 进一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保密意识,加强保密规定的学习,将保密责任落实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合作 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工作职责和内容,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特殊业务及时与市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确保及时、规范地出具涉税证明。 (三)严格审核, 保证规范出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审核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尤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按批准的查询申请范围,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涉税信息,保证信息有效、准确;超出范围的,坚持不提供资料、不出具证明的原则。市局将不定期对出具涉税证明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及时归档、做好统计汇总 各单位要按规定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做到参与人员有记录,工作环节有痕迹、工作底稿复印存档,以备在发生问题时区分责任。各单位于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通过FTP上传市局纳税服务处进行统计汇总。 附件:(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接待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台帐 3.涉税证明 4.协助涉税调查通知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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