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1999]185号 1999-10-09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补充意见如下: 一、浙地税法[1999]9号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绿化保洁服务,是指对花卉、树木的清洁、修剪等服务。 二、下岗职工本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 三、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审批,按市地税局浙嘉地税一函[1998]128号规定办理。 五、按规定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亦一同免征。 六、《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证明单》由市局设计格式,并统一印制(附件)。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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