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原水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22号 2008-09-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供应原水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浦地税政[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浙江浦江仙华水库投资有限公司向浦江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原水供应劳务(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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