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2008]374号 2008-7-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际利润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分别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将其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与按法定税率计算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差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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