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5]49号 2015-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3.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提升发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信息经济先行区建设,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鼓励创新、规范引导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电商换市”,加快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政策、模式、管理和服务创新,推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1.6万亿元,农产品网络销售额1000亿元,跨境网络零售额1000亿美元;实现电子商务与农业、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努力把我省建成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确保浙江电子商务“走在前列”,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三)积极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网络零售平台,提升发展企业间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发展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专业化电子商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个体网商向电子商务企业转型,按规定享受“小升规”“个转企”相关政策。鼓励传统企业通过开设网店或者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扩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数量和经营规模。 (四)加快构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软件开发、网店建设、仓储管理、营销推广、视频美工、售后服务、跨境服务和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五)有序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平台。落实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规划,有序建设电子商务综合功能区、产业园和创业园(孵化园);建设一批农业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专业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对列入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且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其用地性质可暂不变更;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可实施改建、扩建,适当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 (六)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项目建设。改造和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新建一批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商务技术支撑项目,建设一批物流配送、公共仓储、摄影基地、客服中心等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建立电子商务重点建设项目库,每年排出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由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名录并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增强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后劲。 三、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和水平 (七)创新工业领域电子商务模式。全面普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推进规上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网络品牌,加快建立与浙江产业特色相适应的工业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创新网络销售模式,逐步发展“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经营方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集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条件的可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 (八)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大宗批发、网上预订、生鲜配送等电子商务业务,加快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等乡村休闲旅游和其他农村服务业电子商务。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逐步拓展建材、农资、药品网上商品代购种类和缴费、票务、包裹存取等业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经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经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与银行卡助农服务点合作共建,推广电子支付等金融服务应用。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拓展村邮站服务功能,促进快递服务与农村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仓储设施建设,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小镇,培育发展一批电子商务村。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地方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 (九)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渠道、服务支撑和监管机制等环节的衔接,构建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和监管体系。合理规划并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建设;有序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进口业务,规范发展代购直邮业务,大力发展进口商品网络分销业务。全面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省内试点城市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十)引导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百货、超市、便利店等实体零售业良好的用户体验等优势,探索发展网货体验店、提货点、快递合作营业场所、配送站和网货服务中心等业态,推进实体商业与电子商务的良性互动发展。积极发展智能商圈,推进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传统零售中的应用,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开展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行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发展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发展大宗商品网上交易。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及企业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落实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适当性原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发展网贷、众筹等网络融资业务,创新发展在线融资租赁,探索建立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金融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适合网上销售的各种金融业务。支持支付机构规范开展面向电子商务和民生领域的业务创新。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支付牌照,加强支付机构管理,推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十二)推进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推进商务服务、生活服务和公共资源的网上交易。创新发展餐饮、家政、缴费、票务、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业电子商务。创新媒体在线服务方式,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推进演艺、动漫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教育、会展、广告、法律、典当、拍卖、租赁、人力资源等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 (十三)推进电子商务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技术创新研究,推动成立全省性、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推进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探索易货交易、网络定制等新模式。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网络定制、电子商务平台升级、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打造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升级版。 四、构建通畅高效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十四)合理布局全省电子商务物流设施。结合城乡规划、各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发展趋势,编制全省电子商务物流布局规划,并纳入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等地建设电子商务物流分拨中心,其他设区市建设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县(市、区)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换站点,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对纳入规划的,各地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现有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仓储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电子商务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 (十五)发展多层次电子商务物流业务。开展“仓配一体化”建设试点,支持快递企业投资或者与仓储企业合作建设公共仓储,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移动互联网+众包”等配送组织新模式。引导快递企业开展代收货款、差异化配送等增值服务。加快快递网点向乡镇和农村覆盖,探索与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的有效对接,提供适应农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的快递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的衔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中转站,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试点,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效率和效益。加快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和定制配送等冷链物流,为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提供保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综合服务试点,构建集商品采购、报关报检、结汇退税、国际物流、海外仓储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十六)推进智慧物流平台及配送终端建设。推广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有效整合运输、公共仓储和企业订单等信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间的业务对接;推进杭州市全国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逐步向全省推广。加快城市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在城市社区、商业楼宇、校园等场所建设智能投递终端,并逐步向县城和乡村地区延伸。鼓励便利店、社区物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加强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仓储和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大专院校和商业楼宇要把投递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大专院校和商业楼宇,要积极落实投递服务基础设施。 (十七)提升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用于城市配送的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和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和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和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申请条件、引入社会监督。推广现代物流、物品编码技术在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的应用,提升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仓储、服务网点、产品追溯等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试点。 五、加强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和人才培养 (十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举办电子商务人才供需对接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实施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工程,设立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基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完善电子商务项目和资本对接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众创空间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支持力度,鼓励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返乡创业青年参与电子商务,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氛围。 (十九)保障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网络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培训。鼓励大专院校结合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式,引导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特色发展;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整合农办、人力社保、商务、团委等单位培训资源,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有序组织实施,避免多头重复培训。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岗位技能和师资知识更新培训,建立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和评价机制。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二十一)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院校,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把电子商务人才纳入我省紧缺急需人才目录,依托“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等人才工程和项目,加快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将电子商务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提升政府发展和管理电子商务的水平。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培训,探索推行重点企业首席电子商务官制度。 六、提升电子商务领域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推进电子商务对内开放。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和物流配送基地。将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纳入“浙商回归”重点内容,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推动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全国范围拓展业务,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全国范围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拓展业务。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家开展的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个别领域可发起和主导进行多边合作,提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推行无纸化网上备案;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境外投资布局,鼓励收购境外优质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立海外营销渠道、仓储场所和服务网点,创立自有品牌。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我省电子商务服务“走出去”;积极争取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开展涉侨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加强与我国驻外机构联系,提升为我省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二十四)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率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退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控毒品、武器等违禁物品出入境,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 七、营造良好的发展和安全环境 (二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省信息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基金。积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优化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服务。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等基础配套服务的财政支持。 (二十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和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和订单授信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探索发展投贷结合、大数据信用融资等新业务;积极推行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服务,探索建立网店等网络资产的交易制度,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省电子商务领域建设项目的贷款支持。 (二十七)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推行“一址多照”。落实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引导外资投向电子商务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率先探索建立能源、铁路、交通、房地产、公共事业等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二十八)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组织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鼓励电子商务市场的充分竞争。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市场竞争。 (二十九)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指导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在电子商务领域推广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推广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建设规范等地方标准。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密码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落实在线支付管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 八、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与服务 (三十一)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开展综合执法,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水平。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发挥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纠纷快速处理及售后维权机制,督促依法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等违法行为,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打击虚构信用、虚假消费和网络刷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十二)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落实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建立数据库和分析模型,配合执法机关对其数据的依法运用,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便利等的行为,查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三十三)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电子商务地方立法进程,明确交易规则、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我省电子商务快速有序发展。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试点,探索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改革,创新统计方式方法,建立在线实时统计监测体系,增强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加强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广商品条码应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把电子商务标准纳入标准强省重要内容,积极执行国家现有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电子商务地方标准体系,主导或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家、国际标准。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三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鼓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等服务,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调查、评估和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 (三十五)协调推动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电子商务特色小镇、电子商务示范村和示范企业、基地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改革与创新,按照电子商务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形成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或细则。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全省电子商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考核、指导和服务,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