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77号 2005-08-15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5]64号文件规定,原《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详见金市地税政[2000]157号)第三条第七点规定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时间要求仍按金地税政[200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六点标准对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不能仅仅对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进行鉴定,每年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报送《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查账征收企业在稽查或稽核中发现具备核定征收标准的,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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