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证书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地税发[1999]153号 1999-7-15 各分、县(市)地税局;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土地证书进行年检的通告,我市土地管理部门自1999年6月20日起至1999年12月底进行土地证书的年检工作。为了做好土地证书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县(市)地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或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验发土地证书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三、粘贴的印花税票一律采用五元面值的税票,统一粘贴在土地证书政府盖章页的左下角。 税票粘贴后,在税票与土地证书的骑缝处加盖印章注销。印章的样式按省税务局的规定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各分、县(市)地税局将印章交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时,规定印章的保管、使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完税手续。 四、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负责代售印花税票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定期清点,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应定期向委托代售的各分、县(市)地税机关办理结报。 五、税务机关应按土地管理部门代售印花税票总金额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于季度终了后凭手续费领据全额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从代售印花税票收取的税款中坐支、预提。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时抄送同级土地管理机关,并负责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项。土地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土地证书的管理和验证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发证进度、范围和数量等情况,共同做好土地证书的贴花工作。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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