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75号 1995-10-23 各分局: 我市年初国地两局实行各收各税以来,我局各分同对印花税的征管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1─9月全市印花税收入469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3.4%。但是,当前印花税征管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纳税人对税法缺乏了解,“三自”缴纳办法不落实,应税合向和帐簿不贴花、少贴花现象比较突出,未按规定缴纳办法和贴花时间贴花完税,印花税票粘贴、注销或画销比较混乱等等。为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思想认识,加强宣传辅导。印花税税负轻,但征收范围广。开征印花税不但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且对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我国经济权益都能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各分局和税务干部应端正思想认识,认清开征印花税的目的意义,纠正重大税轻小税观念,树立既抱“西瓜”又捡“芝麻”的思想,把印花税征管摆上应有的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印花税宣传辅导,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的同时,使纳税人掌握印花税基本精神,明确其征税范围、适用税目税率及缴纳办法,保证自行完税办法的落实。 二、建立合同登记和完税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应税凭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各种应税合向数量多、分布广、金额大,是印花税主要税源,也是征管的难点。根据目前合同管理现状,对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应采取如下控管办法:一是建立应税合同登记制度。企业各部门每月签订的应税合同应逐份造册登记,月底集中上报企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汇总后按汇总缴纳办法纳税。二是建立完税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每月在合同贴花完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提交各类应税合同清单。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以企业提交合同清单为依据,检查企业实际签订应税合同。查出未列入清单的应税合同,按偷税处理,以此促进企业自行完税。 三、健全印花税代售代征网络,搞好税源控管。印花税涉及面广,应税凭证复杂,征收难度大。为了简化征管手续,减少税收流失,各分局应建立和健全印花税代售代征网络,加强源泉控管。根据应税凭证特点,印花税可分别委托下列单位代售代征: (1)对银行借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加工承榄、建设工程承包等应税合同,可分别委托业务主方代售代征业务客方应纳的税款。 (2)对产权转移书据,可委托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代售代征立据人应纳税款。 (3)对权利、许可证照,可委托发放凭证的单位代售代征领受人应纳税款。 (4)办理鉴证、公证的应税凭证,可委托办理凭证监证、公证的单位代售代征立合同人、立据人应纳税款。 各分局委托代售代征印花税,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合同,并发给代售代证许可证。实行代售代征后,应加强代售代征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代售代征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代售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经批准实行代征汇总缴纳办法的代售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时可填开印花税专用发票,给完税方作报销凭证。完税时对应税凭证应逐份加盖“印花税完税戳记”,以示已经完税。 四、加强纳税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印花税实行纳税人“三自”缴纳办法,容易出现不贴花、少贴花的现象。加强印花税纳税检查,是加强征管的有力手段,也是最后控管的“关口”。因此,各分局应把印花税检查列为日常纳税检查和税收大检查的一项内容从真抓好。检查的重点是各种应税凭证尤其是应税合同、帐簿,是否贴花完税和按时贴花完税;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是否按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票是否按规定粘贴、注销或画销。通过检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使印花税征管工作走上正轨。 五、严格执行违章处罚政策,维护税法严肃性。在印花税征管中,有些单位对违章处罚政策未能严格按规定执行,对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有的只补税不罚款;有的即使进行了处罚,处罚倍数也比较低。处罚偏松,是造成偷逃印花税的症结之而。去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对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重新作了具体规定(〔1994〕财税字65号,深税联发〔1994〕61号转发),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重罚,以维护税法严肃性,减少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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