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5]14号 2005-05-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凡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只需持相关材料及一式二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国税机关,一份出口商留存),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无需再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三、“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尺寸为长4CM,宽1.2CM,分两行,上一行为“出口退(免)税已认定”,下一行为“ 年 月 日”,注销章与此类同,字体为宋体5号字,由各地自行刻制。印章模型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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