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9号 2008-02-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年度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请示》(浙信联[2007]8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计算机设备购置费和运行费用财务、税务处理的通知》(所便函[2003]3号)精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年度设备折旧和运营费用经省局审核后,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附件),会同各市省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的省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附件: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度费用分摊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5日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2007度费用分摊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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