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执复109号 张家港保税区TY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0
摘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的,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本案中,北京开拓公司曾就17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提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被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京执复109号

  发文日期:2020-08-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京执复109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北京开拓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龙塘路李桥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NY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西塔楼22层)。

  法定代表人:阮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芳,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壮,北京天同(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TY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

  被执行人:DW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李桥段179号院5幢。

  法定代表人:崔某。

  复议申请人北京开拓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开拓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三中院在执行中国NY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TY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Y公司)、DW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W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京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京03执431号]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开拓公司对该院将拍卖被执行人DW集团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李桥段xxx号院仓储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京顺国用(2013出)第xxx号](以下简称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并确认其对17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在编号为京杜鸣估F字【2018】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法院拍卖公告中列明其享有租赁权,

  北京三中院查明,中国能源公司与DW集团、T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京03执431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启动处置程序,北京开拓公司在2019年曾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确认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租赁权。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03执异69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北京开拓公司的异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北京三中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此案中,北京开拓公司曾以案外人身份就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提起过执行异议,现再次就同一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北京开拓公司的异议申请。

  北京开拓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理由是:一、我公司对北京三中院正在拍卖的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我公司曾于2019年11月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拍卖,并确认我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该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京03执异692号执行裁定,裁定:“即使案外人对涉案土地(同xxx号地块)享有租赁权,亦不能阻却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而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该院仅对是否能够中止执行进行了裁定,并未对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租赁权予以审理并裁判。该院于2020年3月8日再次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拍卖公告标的物现状租赁情况中显示为“无”,仍未列明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侵害了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的租赁权。二、我公司本次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与第一次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并不相同,所以本次执行异议不属于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的情形。综上,为了维护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合法租赁权,我公司请求法院:1、撤销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2、中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3、确认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并在编号为京杜鸣估F字【2018】第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记载或列明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确认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享有优先购买权;4、在拍卖公告标的物现状租赁情况中列明我公司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

  中国能源公司称,不同意北京开拓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一、北京三中院在(2019)京03执异692号案中已驳回了北京开拓公司中止拍卖的请求,其本次基于相同事实及理由提出的异议请求亦应予以驳回,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应不带租拍卖。二、北京开拓公司不享有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亦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北京三中院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不带租拍卖的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三、北京开拓公司无权对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拍卖程序不会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四、北京开拓公司明知xxx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情况,但在异议期内从未主张过相关权利或提出异议,其本次异议就是为了拖延执行程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北京开拓公司的复议请求,北京三中院尽快推进执行。

  本院经审查,对北京三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的,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本案中,北京开拓公司曾就17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提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被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现其再次就该同一标的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当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开拓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异20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禹明逸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旭峰

  书记员 闫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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