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销售货物一批,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部分货物发出的同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合同部分金额)。9月1日,购买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发现专用发票与合同金额不符,(因为合同没有执行完毕,为了提前要款,先部分开了发票),对方开具拒收证明,随即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购买方,要求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重开。购买方在未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17万元)。10月1日合同基本执行完毕,经联系在没有改变原来开票金额的情况下,开具1份专用发票,另外多出的部分又开具1份发票。(销货方和购买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综述销货方存在过错,没有执行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规定。但是,最终没有造成偷税或者少缴税款。之所以未取得通知单,是因为没有掌握文件规定。 请教: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应作出怎样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据此,贵单位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况下就开具红字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贵单位违规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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