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8]039号 1988-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营字第003号《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这一批复不利于税务管理。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外出服务证)而外出经营的固定业户,在经营地按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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