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97号 2006-12-31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别是委托理财和同业拆借业务面临的风险较大。最近,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处了个别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以及少数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的违法行为。为了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规经营,严格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资产保全力度,有效建立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防范跨市场、跨行业风险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有效监督,严禁向证券公司和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担保的贷款。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对证券公司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品种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评价机制。在开展业务时,要对证券公司的资质、信誉进行全面评估。特别要重点防范与委托理财、同业拆借相关的风险。 三、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 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四、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切实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止消费贷款变相流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动因、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的审核,对不能提供合理贷款用途和返款来源的客户不得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要加强对大额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要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建立有效的后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 五、强化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资金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贷款的管理的监控能力,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尤其是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投向和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有效跟踪和检查,防止贷款被挪用。要加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对既有信贷资金又参与股票买卖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 六、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当前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相关风险和问题,通过进一步自查,深入排查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已经出现的种类风险,要加大清收力度,采取有效法律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和利益,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和损失。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 七、加强监管合作,密切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派出机构要与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加强协调与配合,完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充分共享监管资源,必要时进行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严肃处和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问责制,加大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在风险处置和资产清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风险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落实问责制。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通知要求,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中的违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行为进行检查,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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