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监保[1995]1270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4年3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内销的监管征税问题,经商关税司,现明确如下: 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内销监管征税问题,应按[87]署货字第893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即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海关核准转内销的,其加工成品和进口料、件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的加工成品和料、件,应向海关提供上述证明,海关凭证按加工成品或料、件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完毕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按[87]署货字第893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监管司 1995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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