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函[2005]33号 2005-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 二、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 三、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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