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4]2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02
摘要:为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按照《湖南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人社规〔2024〕26号       2024-12-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多渠道提高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规定,现就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省委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建设,积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引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功能,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促进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稳步增长。

  坚持自主建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愿,激发企业参与的内在动力,鼓励其结合自身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妥有序,通过全覆盖或者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提高缴费金额等方式,建立企业年金。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丰富和优化年金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坚持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高质量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中长期激励的功能,把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改进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提高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三)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垂范,符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且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可根据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员工。集团公司本部统筹推动集团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并加强指导。

  (四)持续拓展民营外资等企业覆盖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保障水平。有条件的民营外资等企业,尤其是私募基金、股权投资、金融科技等新兴行业,可探索建立覆盖全员或者部分人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民营外资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采取低缴费比例或一定比例人数先覆盖起步,逐步拓展人员范围,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

  (五)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社会组织,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六)探索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

  劳务派遣公司可先行为自有员工和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公司可通过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沟通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的方式,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劳务派遣人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分配办法,可按各用工单位划分独立计算。

  (七)支持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事业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财力和用人需求,分层次、有步骤地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八)探索发展人才年金

  为支持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内,按照《湖南省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三、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九)科学制定年金方案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保障与激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变更与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允许各类用人单位采取低缴费比例起步、逐步扩大职工覆盖比例等措施建立企业年金。

  (十)规范年金备案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相关生产经营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单位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含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应按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十一)明确年金追溯期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向前追溯缴费的,企业和个人缴费追溯期不得早于2005年2月(我省实行企业年金的起始时间),且不得早于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十二)中止缴费补缴

  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可以中止缴费,在中止缴费情况消失后可恢复缴费,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应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应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十三)优化权益分配

  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计入企业账户。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年金完全归属时限不超过8年。

  (十四)规范落实过渡期补偿政策

  有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统筹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补偿缴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领取。

  (十五)落实主管部门要求

  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原则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相关规定,并符合省国资委相关制度要求。

  省财政厅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1号)执行。

  四、简化年金方案备案流程

  (十六)推动数字化建设

  逐步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网上备案平台,努力实现备案工作全程网办,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探索开发智能化、可视化、模块化方案制定系统,方便用人单位简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十七)精简备案材料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企业年金备案材料,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化管理(附件2),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用人单位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按照申报承诺制要求,可实行简易程序范本备案(附件3)。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政策组合拳

  加强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支持各地积极整合各类人才政策以及各部门助企惠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整合多方资源和信息,创新性制定对参加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扩面支持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授信、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探索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上市后备企业库(或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等的参考条件。

  (十九)协同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各相关部门、工会组织要强化工作联动,及时沟通情况,持续开展宣传,形成工作合力。

  税务部门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牵头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主动性。

  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简化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工作程序,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遇支付的工作流程,提高年金基金收益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六、加强企业年金监管

  (二十)健全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指导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规范签订管理合同,及时履行企业年金合同报备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工会组织对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和投资纪律,坚持安全性和收益性并重的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提高风险预警和监控能力,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

  (二十一)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受托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企业年金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在相关评先评优工作中倾斜考虑,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评分项目。鼓励各地在国家和省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探索创新,推进企业年金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税 屋附件:

  1.湖南省关于实施企业人才年金试行办法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3.(××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易程序范本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监管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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