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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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17
摘要: 实行消费税以来,国家对卷烟的税率作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只对甲类卷烟税率适当作了调减,即自1994年1月1日起,甲类卷烟税率由45%暂减为40%;第二次调整于1998年7月1日起,将原税目甲、乙类卷烟调整为甲、乙、丙类三档,同时将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
实行消费税以来,国家对卷烟的税率作了三次调整。第一次调整只对甲类卷烟税率适当作了调减,即自1994年1月1日起,甲类卷烟税率由45%暂减为40%;第二次调整于1998年7月1日起,将原税目甲、乙类卷烟调整为甲、乙、丙类三档,同时将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税率由40%调整为50%,丙类卷烟定为25%,乙类卷烟仍为40%,雪茄烟税率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第三次调整于2001年6月起,将卷烟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卷烟不再按甲类、乙类划分)。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枝)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枝)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烟丝的税率未变,分别为25%、30%。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45%的税率征税。
按照新规定计算卷烟消费税时,比例税率的确定是重要环节。按“每标准箱”销售的要换算成“每标准条”,计算出每标准条的调拨价,以确定比例税率。每标准箱为50000枝,每标准条为200枝,则每标准箱有250条卷烟。
例如: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3月自产烟丝15吨,用于生产卷烟8吨。3月15日销售卷烟10箱,每箱调拨价20000元;3月20日销售卷烟18箱,每箱调拨价8750元;3月29日销售烟丝5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00元。
(一)3月15日销售卷烟
每标准条调拨价为20000/250=80(元);80元>50元,适用税率为45%。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20000×10×45%=900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0=1500(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计算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1500
(二)3月20日销售卷烟
每标准条调拨价为8750/250=35(元);35元〈50元,适用税率为30%。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8750×18×30%=4725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8=2700(元)。
借:银行存款 1842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75
计算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9950
(三)3月29日销售烟丝
生产卷烟以自产烟丝为原料,领用的烟丝不用缴纳消费税,但对外销售自产的烟丝时应计缴消费税(如果是将外购已税烟丝对外销售,则不计征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2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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