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政策辅导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有关政策辅导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财政性资金   (1...


  5、原内资企业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的衔接问题

  问:企业以前年度已计算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4号转发国税函[2009]34号)

  1、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对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2、合理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期限和方法

  (1)加强对中央、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重点税源企业的预缴管理工作,对上年企业所得税入库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外,各局可根据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和方法。

  3、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预缴申报的管理措施

  各局对采用不同预缴方法的企业,应有针对性的确定管理重点。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认可时可采用《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企业按月或季的预缴额,《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企业执行,一份由主管税务所留存。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1、高度重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因此,做好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2、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1)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直接关系到新税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广电子申报模式,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2)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培训、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正式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见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体现。该申报表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比,在设计理念、报表逻辑关系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为了保证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较好地理解申报表各项内容,提高申报质量,优化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广泛地开展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确保新税法的有效落实。?

  3、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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