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优点:(1)解决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矛盾;(2)关联方之间转移收入,能较大限度保留整体的利润空间。缺点:(1)如果建安企业各项目毛利均较高,税负可能增加;(2)存在关联方间定价是否公允的涉税风险。(3)对母公司而言,如果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提供,但由于税负较轻,可以与客户协商来解决。 由于建安企业客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以及企业特点较多,因此建安企业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协商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案以应对增值税转型。 四、案例 该公司聘请注册进行专项咨询筹划,税务师了解情况如下: (2)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企业所在省份也发布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及建安劳务,分别签订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有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5)工程所需材料除合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己采购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二)纳税现状 (2)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包括客户自供材料的价值部分,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值也应包括在营业额当中计算营业税。 (3)工程安装收入中包括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的价值大于安装价值,二者之比超过约50%,因此,按《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公司存在取得的全部收入极有可能被主管国税部门判定为全额并计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方案筹划 因此,公司应与国税部门、客户做好协商,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哪些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2)方案选择 第二个方案:全额缴纳增税。企业将变成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企业发展不利,该公司不愿意考虑该方案。 第三个方案: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分签后,仍保留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采购,由控股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3%的利润空间。 分离前:应交营业税=(10-1)×3%=0.27亿 二者比较: 合计损失0.02亿。 但是该方案,按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供材料部分仍须缴纳营业税。 理论上该公司另外应交营业税2.21×0.03=0.07亿,城建税及附加=0.07×(7%+3%)=0.007亿。 因此,理论上损失合计0.02+0.07+0.007=0.097亿元。 第四个方案: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形式,但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协商客户不获取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后,该公司估计可能失去劳务材料部分2%的利润空间。 剥离后:母公司应交营业税=(7.2-1)×3%=0.19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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