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应交增值税=(2.8/1.17-2.67/1.17)×17%=0.02亿 城建税及附加=0.02×(7%+3%)=0.002亿 毛利=[(2.8-2.67)/1.17-0.002]×(1-2%)=0.11亿 与原模式比较: 毛利减少=1.4-(0.82+0.11)=0.47亿 税负减少=0.19+0.02-(0.02+0.002)=0.18亿 合计损失=0.47-0.18=0.29亿。 第五个方案,分离出实体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企业工程种类比较单一,不适用该方案。 从以上各个方案的分析,该公司采用第三个方案相对来说损失较少,但也会存在不少缺点,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到资质年检。因此该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的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特点,来筹划应对增值税转型对自身影响的方案。 五、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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