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所得税征管口径文件来复习,取得与收入、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1-06-28
摘要: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是一致的,一般是对非市场价格的补贴,属于对价,此类情形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许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和解读、《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及解读、《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结合起来,可以对财政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会有更好的理解。

序号 类型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此处的销售应为非市场价格) 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3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和解读来看,文件规定第一种类型补贴,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第二种类型文件中不认为属于财政补贴,而是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那本就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文件所述的权责发生制的意思应是按销售收入或数量的所属期间来确定,问题在于1、2两种类型的政府补贴确定的时间有可能会在汇算之后,企业是否需要更正申报,是否会有构成偷逃税款的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增值税的处理以下两种看法我们认为是误解:

  1、只要财政补贴收入是依据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着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就属于和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直接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

  2、因为财政补贴收入是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着销售数量有关的,符合增值税对销售额的定义,属于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此类财政补贴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比较典型: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即问即答》所描述的情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的情形: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此类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销售价格是市场价格,政府不对市场价格进行限制,补贴是在价格之外,不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或者说不属于对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解读所述的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是一致的,一般是对非市场价格的补贴,属于对价,此类情形是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09年9月的解答——

企业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纳税?

  问:企业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纳税?

  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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