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9]151号 1999-03-2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1999年度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第二季度全市地税系统结合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在案头稽核中开展分税种的申报稽核工作。随着全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的全面推广,在案头稽核中开展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稽核工作,对强化分税种申报稽核,深入推进全市地税系统的案头稽核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四项工作内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由各单位检查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部门予以业务支持和配合。各单位要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见附件),全面部署并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全市地税系统结合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行业类型,确定审核重点。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的范围为全市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即全市所有实行邮寄申报的企业、上门申报实行自核自缴的企业,不包括全市定率定额征收的企业和1998年新开征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工作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为基础,采取当期有关指标内在关系的对比分析和当期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纳税异常或疑点,为日常检查提供案源。 四、各单位要本着积极探索,由易到难,逐步完善的原则有效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对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进行总结,及时反馈市局。 五、各单位于1999年8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分别上报市局检查处、企业所得税处。 企业所得税案头稽核的主要评价参考指标 一、申报稽核 企业所得税申报稽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各项审批资料、中介代理机构鉴定意见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的行政管理活动。 (一)当期申报资料的对比分析 1、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关系,主表与附表的制约关系不符为异常; 2、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填报是否完整,当主申报表出现:减免所得税税额、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中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投资收益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纳税调整增、减额,而无相关纳税申报表附表的申报为异常; 3、盈利率(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100%)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盈利率一定水平(小于50%以上)为异常; 4、亏损额畸小或畸大为异常,(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上年巨额盈利,当年巨额亏损;收入规模扩大,亏损增加); 5、有关批件不全为异常 (1)减、免所得税额大于0,而无减、免税批复文件记录的;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而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资料记录的; (3)弥补亏损大于0,而无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资料记录的; (4)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大于0,而无延期缓交审批记录的。 6、适用税率选择错误为异常; 7、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均为0的为异常; 8、非商业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大于0的为异常; 9、销售收入大于0,而销售税金及附加小于等于0的为异常; 10、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地质勘探单位”、“饲料工业企业”、军工企业“减免额大于0的为异常; 11、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均大于0时,数额递减规模不匹配为可能异常; 12、审核申报中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外负担与”表票合一通用缴款书“上”实缴税额“是否相等,大于或小于”实缴税额均为异常。 (二)当期申报资料与上年同期申报资料对比分析 1、同比收入上升大于等于30%,而应纳税所得额同比下降大于等于30%为可能异常; 2、收入、成本、费用同比不匹配增减幅度大于30%,为可能异常; 3、应纳税所得额同比相差悬殊大于正负50%的,为可能异常; 4、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为可能异常; 5、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大于50%以上的为可能异常; 6、以下几率比较超过幅度为可能异常: (本期(营业)成本/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营业)成本/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30% (本期管理费用/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管理费用/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30% (本期销售(营业)费用/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销售(营业)费用/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40% (本期财务费用/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财务费用/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50% (本期汇兑损益/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汇兑损益/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60% (本期营业外支出/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营业外支出/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70% (本期销售利润/本期销售(营业)收入)×100%-(上年同期销售利润/上年同期销售(营业)收入)×100%<80% (三)经验数据的对比评价分析 根据日常征管和检查经验归纳出的经验数据,出现经验数据为可能异常。经验数据的评价指标由各区县局、各分局自定。 二、迟报催缴:(内容同《工作规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企业申报期为2月28日,申报期届满后次日内为逾期申报,可按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未申报户名单,办理催报、催缴。 企业逾4月30日,未缴或少缴税款为逾期缴纳税款,可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减免缓退审核(内容同《工作规程》) (一)结合申报、重点审核;审核减免税大于0的企业,是否有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复记录。 1、减免税大于0而无批件记录的为异常; 2、减免税大于0而减免期已过为异常; 3、劳服、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间获得全额免税的异常。 (二)延期缴纳税款大于0,而无《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表》审批意见的为异常。 (三)对纳税人年度内预缴多缴税款及减免税在未获准前已缴税款,要对已入库税款数与《退税申请表》填写数字进行核对,两者不相符为异常。 四、纳税清算(内容同《工作规程》) 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对纳税人前三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税款、己缴税款、欠缴税款、应缴纳的滞纳金等情况,进行审核、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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