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332号 2001-12-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6月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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