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国税函[2005]99号 2005-03-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烟草行业改革精神,我省烟草商业企业自2004年开始,逐步撤消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编制对外报表。原县(区)级烟草公司改为市级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营销部,实行内部报账制度,不再是法人实体,不独立核算盈亏,不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目前,全省已有信阳、焦作、新乡、安阳、开封、濮阳、鹤壁等七个地市撤消所属县(区)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了以市级烟草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统一核算的运行模式。为了加强上述市地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考虑县(区)级营销部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修订]关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一)各县(区)营销部的日常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县(区)营销部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同时申请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县(区)营销部日常增值税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二)市级烟草分公司及所辖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的确定。市级烟草分公司根据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的月销售额,汇总计算出当月全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然后再根据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月销售额占市级分公司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分配市级分公司本部及各县(区)营销部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再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每月5日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所辖市级分公司本部和各县(区)营销部应纳增值税,填写《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报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每6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返还分公司;分公司于7日前将《增值税税款分配表》传递到各县(区)营销部,同时,分公司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报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所在地国税机关。10日前,分公司及各县(区)营销部分别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三)关于发票管理。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各营销部将不再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公司统一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由分公司开具,为便于企业核算和金税工程管理,分公司可以在其机构所在地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开票机,在其所辖的各县(区)营销部设分开票机,涉及金税工程管理问题统一由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烟草商业企业改制后,企业所得税由市级烟草分公司集中缴纳,各县(区)营销部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2005年暂按其利润额的30%比例实行就地预缴,年度终了后再由市级烟草分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未实行烟草商业企业改制的其他市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税款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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