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使用新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6]289号 2006-10-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目前,综合征管软件的修改升级也已完成,因此,省局决定,从2006年11月份征期开始,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纳税申报表的样式、内容和规格尺寸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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