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2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7]283号           2007-09-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要相继印发;各地在贯彻此通知精神时,注意做好衔接。各地应税所得率调整情况和结果应向省局报告并备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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