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灵活用工平台被刑事立案,实现税务合规刻不容缓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2-07-21
摘要: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交易难留痕,导致交易真实性难以核查,传统征管模式和手段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此外对于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性缺乏明确、统一、科学的评价标准。

  编者按:新税网报道,7月14日北京某灵活用工服务商被立案调查,公司负责人和销售全部被警方带走,具体细节还需等待警方披露。在零工经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各地政府激励政策频出,灵活用工前景光明,一大批互联网平台涌现加入该行业。据报道,目前全国数字经济虚构企业有1600万余家,仅2021年就新增710万余家,我国数字经济正迎来爆发期。但是,2020年底布角科技虚开案件的爆发对行业敲响警钟,一年多以来一些平台陆续爆发涉税案件,其中甚至有一些上市公司因涉税问题受到证监会询问。那么,灵活用工究竟面临什么样的税务挑战,整个行业距离实现税务合规还有哪些方面应予关注?本文将与读者共同分析。

  一、数字化浪潮下灵活用工税收遵从面临全新挑战

  灵活用工所面临的交易人员群体庞大,具有短时间同时产生大量交易的高并发特点,同时平台交易虚拟化,人员具有零散性和流动性,导致灵活用工碎片化的特征最为突出。这些特征使得税务征管部门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对其进行监管,征收和管理难度倍升,难点主要包括:

  1、交易真实性难以核查

  灵活用工平台经济跨界融合广、业务流动强、交易难留痕,导致交易真实性难以核查,传统征管模式和手段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此外对于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性缺乏明确、统一、科学的评价标准。企业、平台对交易事项留存的“证据链”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缺乏法律法规明确指引,只能通过裁判案例进行经验总结,但是根据经验法作出的行为缺乏稳定性。

  2、平台扣缴业务难以落实

  2021年以来,国家监管部门重视平台涉税义务的履行,尤其在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等领域,强调互联网平台应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纳税有关信息,并提示有关主体办理税务登记。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存在一定重合、而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生产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汇算清缴,因此在所得性质界定不清的情况下,平台扣缴义务难以有效落实。

  3、核定征收恶意滥用,存在逃避税空间

  核定征收的目的是对收入少、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的一种“豁免”以及在无法准确查账情况下封堵征管漏洞的“武器”,但是由于实践税务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导致核定征收成为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手段。一些税收洼地所提供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成为“合法”低成本套现的核心依据,具备建账能力且其收入、成本均十分明确可核算,却刻意规避查账,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定征收。一些平台存在故意偷换“劳务报酬所得”为“经营所得”,违规代办平台交易人员核定征收,导致偷逃税款现象

  二、新形势下灵活用工平台不用忽视的监管职责

  结合曝光案例,我们发现灵活用工涉税案件的爆发归根结底在于用工业务的“失控”,对于用工方虚构业务骗取发票,或者自由职业者改变收入性质、拆分收入偷逃税的,灵活用工平台或为牟利而合谋或者疏忽大意、未履行监管职责。我们认为,在新的监管形式下,灵活用工平台应发挥如下的作用、功能。

  1、基于业务真实性开展鉴证,构建“纳税人底层数字化账户”

  灵活用工平台如果固守于传统财务流程底层思维,通过传统信息化技术将身份信息、交易内容、支付凭证等信息数字化,仍然难以消解虚假交易问题,因此有必要记录用工单位及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服务劳务的内容、过程、成果、收入金额等数据,将上述信息、数据同时匹配,并对业务真实性开展鉴证。依托区块链技术,灵活用工平台在完成交易将身份凭证、合约凭证、支付凭证、票据凭证四证上链,可以实现数据连通、真实还原交易全链条。上述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则监管部门可以运用底层发票数字化的工具和手段等各项能力,对涉税行为分析、对纳税人身份进行认定、对异常纳税风控识别。灵活用工平台基于业务真实性开展鉴证,构建“纳税人底层数字化账户”,将成为打通用工单位发票痛点、平台财税合规以及监管层全面监督的重要方法。

  2、依法依规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在利用财税数字化手段解决用工单位、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难题的同时,还需要在国家数据治税与以票控税之间寻求平衡,更加严格地依据现行税收政策为用工单位提供合规票据入账,同时代征税款确保自由职业者个税合规。《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八条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当下,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代扣发票资质,但代开资质也可能成为双刃剑,灵活用工平台应严格依法依规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3、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税收遵从度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可追溯、数据清晰可定义的技术特点,以全链条数字化的方式解决信息流转造成的失真、丢失问题,同时向监管部门打通数据通道,以此实现税收共治格局。

  三、灵活用工平台税务合规“三道坎”

  第一道坎:保持用工业务“不失控”

  前已述及,交易真实性难以核查是灵活用工的税收难点,一旦灵活用工平台无法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督,极易引发用工单位与自由职业者串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形下骗取虚开发票。一旦此类情形案发,灵活用工平台也会因疏于履行平台监督职责受到牵连。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用工业务“不失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用工单位(客户)的资质审查,对没有实体经营业务、经营异常的客户不予合作。加强客户资质审查不仅需要在签约时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料,还需要平台进行复核,同时要求客户签署材料真实的承诺书。二是杜绝现金或私户交易,实践中大量案例均表明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则极大增加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而实现“资金回流”必然牵涉现金或私户交易。

  第二道坎:构筑完整的真实业务“证据链”

  前已述及,灵活用工平台的作用之一是进行交易鉴证。那么平台需要获取并留存哪些真实性材料呢?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形准备。对企业灵活用工而言,如果向个人直接支付小额劳务费,则应留存记载有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自制收款凭证,合同等。如果对方系个人但金额较大,则应要求其代开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个人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如果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则应当取得灵活用工平台以自身名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个人通过平台在税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并留存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同时也提醒平台应当关注对自由职业者信息获取的限度,并且遵守国家关于信息收集、数据安全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三道坎:做好风险隔离

  一旦用工业务失控,招致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业务虚假,用工单位、自由职业者涉嫌虚开发票、偷逃税,且平台所提供的业务真实性证据不足以打消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顾虑,则平台及平台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帮助虚开、乃至实施虚开的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上述情形发生,则灵活用工平台应事前做好风险隔离,在潜在危机爆发时能够及时脱身。实践中发现,很多案件系业务员为了创造业绩获取提成,而与用工企业、自由职业者串通向虚开发票,通过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方式逃避用工企业的合规审查,导致企业无意中陷入虚开犯罪圈套。而一旦案发,业务员立即推卸责任。此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主管也被牵涉其中难以脱身,而实际上他们对业务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

  为了预防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应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的审批流程,并实现:审批材料、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档)企业全留存,经办人员的请示汇报记录全留存(建议使用企业微信、钉钉等办公软件,避免通过个人微信、QQ、电话等进行审批)。一旦某项用工出现不合规现象,灵活用工平台能够立即还原事实,证明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根据公司制度正常审批,对经办人、用工企业、自由职业者舞弊、欺诈的行为不知情、未共谋、未参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