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
1、2009年9月份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已经在取得当月认证了但是没有申报抵扣,忘记在申报表中体现进项了,现在还能抵扣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向主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听说需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购买新车了,想去缴纳车辆购置税,企业可以拿支票去,个人必须是现金,刷卡可以吗?
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文件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2010年4月1日起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将主要采取POS机刷卡缴税方式,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
对车购税征收大厅已布设POS机具的,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前期增量领购专用发票所预缴的税款,是在年末退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征管
5、我是一家销售服装的个体户,增值税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税的, 2010年主管税务所开始要重新核定我们的定额,我想问一下税务局具体根据什么来核定的税额?
对于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需要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使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系统”核定定额,具体的核定方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所得税
6、我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了资产损失,那么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的时候,如果想税前扣除都需要报主管局审批吗,有没有可以由企业自己计算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7、我企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请问我企业今年的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可以。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请问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跟当年汇算清缴一起进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出口退税
9、我是一户生产型企业,在首笔出口业务发生的12个月内,产生了很大一笔留抵税额,现在抵顶不完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税,而在期满后一次性退给企业。
但对于以前成立的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计算方法,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10、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今年被调整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了,请问出口退税免税核销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按上述期限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