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公司请外国演员在中国境内代言广告,拍摄地在国内,并且拍摄的广告也在国内使用。我公司是与该演员在国外的公司签订的协议,对方公司开具该公司的广告费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如何缴税? 答:境内企业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请外国演员在境内代言。也就是外国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内企业不涉及相关税费,但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演员代言广告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因此,该外国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的,境内企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国公司自2010年12月1日之起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还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内企业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代言服务,广告拍摄地点是在境内,该外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场所构成外国公司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外国公司取得的代言广告服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外国公司在境内拍摄广告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同时又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外国公司应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为代言广告费的支付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外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外国公司所在国与我国签订在税收协定的,外国公司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按协定规定,外国公司不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后,其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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