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真的不免税么 —对某某网一个业务咨询问题专家答疑的质疑 无论“百度”还是“谷歌”,抑或“搜搜”“搜狗”,打上“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解答抛出时间太过久远,最早出自哪位专家之手已不得而知,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出自某某网“税收辅导-纳税辅导”栏目2002年09月06日的专家答疑(答疑编号:i20020807812)。 但笔者认为此答疑观点值得商榷,既无政策依据,又与实际脱离,经不起推敲,越答越疑。某某网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当然的权威性,其财税答疑虽不能等同于税法文件,但被业内奉为金科玉律。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以讹传讹,影响深远。答疑专家从有利国库原则作出的推定,忽视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此问题上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偏差!该答疑出炉到现在已近十年,人们的认识水平与当时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重新审视以前的说法和做法,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执行税收政策。因此,我们有必要溯本求源,探究问题的实质,拨乱反正,以正视听,使这个问题回到正确的认识轨道上来! 要解答“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这个问题,首先要理清产品价款与价外费用两者之间的关系。 产品价款与价外费用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物权法》中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也不是《合同法》中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倒类似于成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中的“皮”与“毛”的关系。 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其实很简单:产品是用来交换的,用来交换的产品就是商品。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上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商品具有有用性才会有市场。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价格。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则是通过价款和价外费用表现出来的(广义上)。价款和价外费用共同反映商品的价值,价款是商品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价外费用是商品本身蕴含着的某部分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某某网专家答疑的内容,主要有三点: 笔者认为这三点都失之偏颇。逐条分析如下: 专家观点之二,从规范会计核算的目的出发,要求对价外费用单独核算是可以理解的,无可厚非。但好心未必能办好事。 专家观点之三,无论是哪一类价外费用,都毫无差别依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撇开理论上的争议,就是从实际考虑,专家观点也不现实,实务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除国家控制价格的特殊产品以外,产品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生产厂家有自主定价权。纳税人不是傻瓜,既然产品免税,自己又能掌控定价政策,为什么还会出现价外费用,怎么可能让税务机关征到价外费用的税款,价外费用早已消弭于无形了!笔者孤陋寡闻,从税这么多年,到现在为止没见到过产品免税,而其价外费用有入库税款的案例。 当然,也并不是说销售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免税。如果纳税人假生产销售免税产品之名,行经营“价外费用”之实,那么,不但不免税,还是偷税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理不辩不明,事不鉴不清! 以上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共鸣,共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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