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典型案例

来源:破产法实务 作者:破产法实务 人气: 时间:2024-03-13
摘要:积极尝试启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本案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身份,为归集在港破产财产打通路径,成为香港法院首次正式承认与协助的内地破产程序的案件

  案例七 小额债权分段式清偿维护民生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长租公寓 分段式清偿 大数据分析 保障生存权

  案件概要

  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客公司)成立于2014年,为国内首个登陆资本市场的长租公寓运营商。2019年底,受市场行情影响,青客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房租,导致大规模违约。因租金拖欠,房东驱赶租客,而租客背负租金贷且无处栖身,引发大量诉讼及维稳风险。青客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于2022年1月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测算,在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及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1%。而本案单笔普通债权金额大多低于5,000元,且债权人数超2,000户。借助大数据进一步对普通债权人收入、职业、地域分布、债权金额区间与清偿率等进行结构化分析发现,普通债权人多为来沪务工的低收入租客群体,抗风险能力弱。基于优先保障生存权之理念,法院指导管理人基于债权人经济能力和清偿意愿构建分配预测模型,评估模拟分配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普通债权实行分段式清偿的方案,每户债权人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部分按100%清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0.3%清偿。经法院、管理人多次组织协商,大额债权人最终同意让渡部分清偿利益,该方案以97.46%的高比例表决通过。分配完毕后,本案70%以上的普通债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债权人纷纷来信来电,感谢司法为民解忧。上海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终结青客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注重保护小额债权人利益,保障低收入群体生存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破产程序中采用分段式清偿促成逾70%的普通债权人全额清偿。一是审理理念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破产案件审理效果的标准,借鉴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分段清偿方式,在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利益衡平和意思自治原则下,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将有限清偿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切实保护了低收入群体的生存权,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集中化解债务纠纷、服务保障民生中的功能作用。二是运用数字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通过债权人大数据画像,为精准保护债权人生存权而实行分段式清偿的必要性、正当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提高了程序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案例八 示范诉讼方式化解批量破产衍生纠纷

  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诉源治理 示范诉讼 非诉解纷 降成本

  案件概要

  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亭公司)因经营不善及为关联公司担保,对外负债逾 7亿元,涉及数百起诉讼、执行案。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舜亭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舜亭公司共有3户担保债权人、70余户购房债权人、50余户普通债权人。舜亭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其开发已办出大产证的住宅房,因绝大部分房屋已出售或抵押,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管理人拟对全部购房债权人作出确认交付房屋的审查意见,但部分普通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表示将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因类似情况的债权有70余户,若大量同类型的衍生诉讼提起,不仅会增加异议债权人诉讼成本、造成购房人诉累,同时也增加破产程序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合议庭依上海破产法庭《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督促管理人转变理念,指导管理人制定示范诉讼解决方案,即由管理人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性的3户债权,引导异议债权人提起3件衍生诉讼,其他相同情况的债权作暂缓处理,待示范诉讼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参照示范诉讼判决结果以非诉方式对其他同类债权进行处理。

  2023年6月,示范诉讼判决生效,驳回了异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依照前期制定的示范诉讼方案,管理人对同类债权及时出具交付房屋的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程序顺利通过。本案最终以非诉方式成功化解了70余起破产衍生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示范诉讼机制成功化解同类型群体性破产衍生纠纷的典型案例。破产案件审理中,极易产生类型同质化的群体性衍生纠纷,如果按照惯常诉讼程序模式处理,会严重制约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同时也增加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本案积极应用上海破产法庭《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及时制定示范诉讼方案,引导当事人就同类争议提起示范诉讼,以个案判决发挥一揽子非诉解决批量衍生纠纷的作用,做实诉源治理,有效引导同类纠纷以非诉途径高效化解,降低了破产案件办理成本,又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实现了“诉讼一个,解决一片”的良好效果。示范诉讼机制源头减少衍生纠纷成诉量,对于高效推进破产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九 出售式重整盘活在建工程项目

  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出售式重整 促使债权人及时行权 缓征土增税

  案件概要

  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鲜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食品储藏、加工、销售的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多鲜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本案涉及十余位债权人的20余亿元债权,但公司名下核心资产系位于某区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因历史纠纷长期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产证,且存在层层转租情况,如以破产财产拍卖处置则资产将大幅贬值,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极低。但企业资产地处某区产业园生态圈核心位置,未来将重点布局物联网及智能制造领域,具有一定重整价值。法院引导债务人申请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经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2.9亿余元。多鲜乐公司以核心资产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人以重整投资款为对价受让新设子公司100%股权,债权人则从投资款获偿。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中,对逾期未表决视为同意规则进行了加粗提醒。为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中,再次明确“若表决权人未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视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在普通债权人组中,有2户较大债权人逾期未投票,管理人依规则视为该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率为100%。2023年8月,上海三中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与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取得支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单位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暂缓征缴1亿余元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破产清算下的7.7%提高到约23%。现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重整后园区将引入新项目、新业态,推进技术创新升级,带动周边产业链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用出售式重整盘活在建工程项目,助力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引导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转换,使得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化解历史问题。适用重整计划逾期未表决默示同意规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权,促使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二是加强府院联动,获得增值税等税费缓征支持,投资人承诺兜底后续税费,从而提高了债权清偿率。企业重整成功为区域产业创新升级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十 多元化处置合伙企业新三板投资股份

  上海沃仑宝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案

  关键词

  合伙企业 新三板股份处置与分配

  案件概要

  上海沃仑宝罗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沃仑宝罗”)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80万元,共有24名合伙人,主营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业务,合伙期限自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并未达成继续合伙协议,亦未延长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章程规定,应依法清算。但因各合伙人意见不一而无法自行清算,上海三中院根据合伙人之一潘某的申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受理沃仑宝罗强制清算,并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调查后发现,沃仑宝罗对外并不结欠债务,其主要财产是持有的两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分别持有上海新大陆翼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码信息)股份146.4万股,持有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跃科技)股份50万股,故而本案清算主要集中在上述股份的处置。但因投资存在较大亏损,各合伙人就股份处置出现巨大分歧,有的要求直接处置股份后现金分配,有的则要求承继股份。

  为依法维护各合伙人利益,上海三中院指导清算组结合各合伙人意愿,制定多元化股份处置方案。清算组采取新三板市场交易、实物分配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承继与变现并联,将上述股份分批、分段、分层进行处置。对沃仑宝罗持有的翼码信息股份,清算组计算出17名选择拍卖变现分配的合伙人相应股份数额后,分6个包在京东网公开拍卖;对另7名要求承继股份的合伙人则直接分配股份,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报备股份变动情况。对沃仑宝罗持有的50万股天跃科技,清算组征询合伙人意见后在新三板市场交易,全部成交。清算组据此完成了现金分配与股份交割过户,并完成信息披露和纳税工作。2023年9月,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强制清算程序规范合伙企业退出,依法保护合伙人投资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根据《民法典》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合伙人形成僵局、合伙企业自行清算不能时,司法介入对合伙企业财产、投资人权益等依法清理结算,保障合伙企业规范退出;二是充分尊重各合伙人意愿,有针对性地制定灵活多样的多元财产处置方案,通过新三板市场交易、实物分配与网络拍卖相结合,以“变现分配+承继过户”的方式,在合伙企业依法退出的同时,兼顾满足各合伙人不同的分配需求,畅通合伙企业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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