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加油站,请问我们自己的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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