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34号 2006-02-28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各地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现将民发[2004]198号《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中有关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中的二等乙级应套改为六级。 二、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其取得的劳动所得应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参照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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