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7
摘要: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妥税务登记证,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汇算清缴)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沪国税际[2010]18号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沪国税际[2010]17号转发)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妥税务登记证,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201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申报纳税

  1、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为保证纳税服务质量,主管税务所将分批安排、通知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请纳税人配合。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3、申报年度所得税后,需补缴或退税的,应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应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通过电子客户端报送,同时附报纸质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无论当年有无关联业务,纳税人均需报送纸质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同步。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

  5、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6月30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附件:

  (1)《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清单》

  (2)回执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

  附件(1):

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据实申报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一式两份);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

  (1)2012年季度预缴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3)据实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4)审批或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012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报送)。

  (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办税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2):

关于二〇一二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回执

  《关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已收悉。

单位名称(章):

办税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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