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9-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或税控收款机系统的纳税人应当于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上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对于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一个月内多次抄报数据。逾期抄报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二、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具有互联网实时抄报数据功能的开票软件,实现税控发票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已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 三、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