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1年4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0
摘要:我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类,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修改营业收入项时提示“本项数据取自同期财务报表,如需修改,请先修改财务报表相关数据项”,怎么处理。

  0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类,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修改营业收入项时提示“本项数据取自同期财务报表,如需修改,请先修改财务报表相关数据项”,怎么处理?

  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项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遇到此类情况,请您先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财务报表更正”模块,首先更正财务报表相关栏次数据。

  完成财务报表更正后,再重新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点击“取财报数据”重新提取财务报表数据,然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02、我单位2020年度有亏损,2021年度一季度已实现盈利,2021年一季度申报时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请您按以下步骤操作:

  (1)首先完成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

  (2)完成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2021年一季度申报,系统根据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的数据,在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实现带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

  03、我单位印花税为按月报送,打开报表时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在当前税款属期内没有应申报信息,无法继续申报!”。查看了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期按月报送的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也是有效的,目前无法申报怎么办?

  本月金税三期系统对印花税申报表增加了校验规则:如果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印花税核定信息,那么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按月申报、按季申报……)必须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一致才能申报,否则就会提示“您当前税款属期内没有应申报信息,无法继续申报”。

  出现以上提示时,请查看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等)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是否一致,如纳税人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中“印花税-购销合同”是按月申报,但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印花税-购销合同”是按季申报,这两项中报送期限不一致时,将会弹出以上提示。

  出现以上提示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将印花税核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与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的纳税期限调整一致,再进行申报即可。

  04、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表”中添加人员信息时提示:“居民身份证为……的人员已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中任职,不能重复采集”,实际该人员之前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删除了此人员,还是不能在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添加,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该人员之前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除要在“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删除该人员信息外,还应在“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变更”模块,删除该人员信息。

  在这两个模块均删除后,新任职的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模块,添加该人员信息。

  05、我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仍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单位在2021年度3月份销售额14.3万元,不能免征增值税。

  06、请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小微优惠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电子税务局已按新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栏次。

  07、我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为何计算不出应缴费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为保障缴费人能够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进行零申报设置,故您在申报时,应缴费额为零。

  07、代收代缴车船税报表已申报完成,如何导出已申报的车船税明细?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按以下步骤操作导出已申报的车船税明细: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模块,选择“代扣代缴车船税”,并填写所属期起止,查询已申报信息(如下图):

  选中需要导出申报信息的信息,点击“更正申请”,进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更正模块。

  点击“导出原申报数据”的蓝字链接,即可导出当时的申报数据。

  08、我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维护土地使用税税源时,应税信息中的“土地等级”栏选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县城一级土地”,但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查看到的土地等级却是“县城土地-五级土地”。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电子税务局系统为方便高新技术企业在维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时,能准确选择“土地等级”,根据相关要求对部分土地等级的名称做了调整。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土地等级与金三系统土地等级对照关系如下:

  因此两个系统中土地等级名称虽然不同,但不影响您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采集及申报,也不影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半征收政策。无需做其他操作。

  09、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确认申报时提示“A106000表第11行第2列应等于A100000表第19行-第20行”怎么办?

  出现此提示,是因在报表填报过程中调整A100000表中的数据后,未重新保存A106000表所致。您可重新打开A106000表点击“保存”按钮,然后打开并保存A100000后,再重新确认申报即可。

  10、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应该怎么缴纳?

  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缴费人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信息采集、申报缴费及税收完税证明打印。

  第一步:信息采集

  (1)缴费人从审批主管部门(一般为水利部门)获取项目“缴费码”或“信息采集表”。

  (2)登录非税信息交换系统

  扫描“信息采集表”二维码,或输入网址http://sbf.shandong.chinatax.gov.cn:8088/sbfkweb,或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右上侧“非税信息交换”,进入非税信息交换系统登录页面。

  (3)通过“缴费码”登录非税信息交换系统。

  (4)在系统首页,核对项目信息是否正确。

  (5)点击“非税收入信息采集-信息采集”,进入信息采集界面,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后,根据提示信息,输入需采集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6)等待税务人员处理(省级水保项目由历下区负责,市区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点击查询/刷新查看实时信息采集进程状态。根据提示,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第二步:申报缴费

  (7)登录电子税务局

  输入网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或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进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登录-密码登录”,使用已有账号或信息采集时录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手机号和短息接收的密码登录。

  (8)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按提示逐步进行申报。

  (9)申报成功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进行费款缴纳。

  第三步:税收完税证明打印。

  (10)缴费成功后,选择“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证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