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精神,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4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法定假期说明 1 1-15日 4-20日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2 1-21日 4-21日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7天,本月放假6天 3 1-17日 4-20日 15、16日为公休日 4 1-18日 4-20日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3天 5 1-19日 4-20日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8日为公休日 6 1-16日 4-20日 端午节:6月2日放假,15日为公休日 7 1-15日 4-20日 8 1-15日 4-20日 9 1-18日 4-20日 中秋节:9月6日至8日放假3天 10 1-22日 4-22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11 1-17日 4-20日 15、16日为公休日 12 1-15日 4-20日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价格调节基金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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