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持续强化跨境税源的国际征管合作与协作 2.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反离岸逃税行动的强有力工具。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包含了国际税收管理合作中可以采用的最重要的行政互助形式,例如联合税收检查、协助收回和保全措施,因此成为反离岸逃税的有力工具。截至2011年11月3日,已有34个国家签署了加入该公约的意向书。[1] 二、中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实践 2.建立健全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管理制度。(1)各级税务机关建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传服务网络平台,广泛宣传相关税收管理政策。(2)建立健全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制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及相关规定。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85个,其中单边的56个,双边的29个。(3)引入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管理制度,为税收事先裁定管理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2011 年7 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与大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2012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与3家定点联系企业分别签署了税收遵从合作协议。[2] 3.建立健全了“走出去”企业的专项税收执法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走出去”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2)建立“走出去”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管理制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3)建立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4)建立避税地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制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等。 4.建立健全了境外税源国际税收管理合作和协作机制。(1)建立转向覆盖中国投资目的地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13年1月,中国与96个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3]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地区)占将近60%。(2)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2011-2012年,中国与7个避税地政府签署并生效执行了关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4]并与一些国家(地区)签署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3)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税收协定权益保护执行制度。即《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等文件。(4)建立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机制。2011年11月3日,中国签署了加入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意向书。[5] (二)中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的差距及制约因素 2.“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制度的执行能力偏弱。“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尚未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税收遵从合作协议限定于定点联系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操作制度顶层设计缺位,“走出去”企业难以享受到此项税收服务。 3.“走出去”企业税收执法管理不到位。境外涉税信息搜集和指引机制缺位或不完全,境外涉税信息获取能力较弱,“走出去”企业涉税档案缺位。对“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筹划的新动向关注不足,对其境内外避税行为实施无差别处罚,难以解决境外反避税难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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