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2014-5-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3月18日起,本公告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一)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13.第14行的填报说明;(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三)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1.第12行的填报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附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4.[附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2014版所得税年报—— 税屋提示——部分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附件1-3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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