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也挠头的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俎庆云 邹国金 田俊 人气: 时间:2014-07-21
摘要:北京注册税务师会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50多个疑难问题,均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案例。破解这些难题,需要企业、中介机构和财税部门共同努力。 7月9日,北京鑫税广通、中翰联合、天扬君合、洪海明珠、久益华瑞、金华融...

    北京注册税务师会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50多个疑难问题,均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案例。破解这些难题,需要企业、中介机构和财税部门共同努力。

    7月9日,北京鑫税广通、中翰联合、天扬君合、洪海明珠、久益华瑞、金华融、东方税佳和河北中翰天道8家税务师事务所的20多名注册税务师,一大清早就奔赴北京郊区有满塘荷花的一清幽场所,就各自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切磋、研讨。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收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据”等总计5大类56个问题,让注册税务师无暇欣赏窗外满塘盛开的荷花,进行了整整一天的深入研讨。“这样处理于法无据”、“那样做风险很大”……这样的语句几乎贯穿于每个问题的研讨中。

    作为该活动的发起方,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进介绍,这是北京几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合举行的第五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研讨会。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束后,这几家税务师事务所就开始收集、整理在鉴证中遇到的难题,形成案例,然后集中研讨、会诊。

    “今年我们收集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税收优惠类以及政策实施口径、报表填列及其他总计56个疑难问题,均是各事务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中遇到的真实案例。这些疑难案例的难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注册税务师和企业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在业务的处理方法上发生争议,难以下定论;二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人员在业务的处理上发生分歧;三是对同一个业务问题,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企业难以办理等等。”具体承办本次研讨会的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晓忠说。

    记者在会上看到,对56个疑难问题的研讨,先由提出问题的事务所介绍案例的内容以及他们的处理方案,然后其他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介绍他们的经验,并从会计、税法规定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比较一致的处理意见。

    “这些问题和案例,具有一定普遍性,不仅仅困扰当事企业、税务机关和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如果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将惠及全国的纳税人。”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赵丽说。

    记者把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和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建议写出来,一方面供纳税人在处理相似业务时参考,另一面则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明确。
 
    问题1:  企业能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报税前扣除吗?

    案例:
    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租赁某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57万元。收取租金后,该后勤服务中心没有提供发票,而是提供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券公司凭一般缴款书申报税前扣除。在当地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指出证券公司如此处理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未作出任何的处罚。
 
    分析:
    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企业和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发生支付业务时,因难以取得发票,费用税前扣除遇到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曾有企业向某地税务机关咨询相似的问题,该税务机关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的意见,缴纳流转税的支出均应凭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在总局未出台其他相关规定前,暂按此意见执行。
 
    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企业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充分,不能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因此企业支付的租赁费支出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作出规定。
 
    问题2: 企业因管理原因不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全额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
    某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新员工在入职1年后才能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保险。该公司每年均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因为新员工当年未上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导致公司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税前扣除无法处理。
 
    分析: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文件规定支付补充保险要为“全体员工”缴纳,意图为避免企业仅为部分人购买补充保险。但是,客观上,企业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设定了购买补充保险的时间条件。这种设定有合理性,如果因此而不允许企业发生的全部补充保险支出在税前扣除,不太合理。
 
    建议:
    一方面,企业在为员工购买补充保险时,应注意条件限制,并就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另一方面,希望财税部门考虑企业的客观实际,对补充保险税前扣除的条件适当予以放宽。
 
    问题3: 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捐赠,但资金由子公司出,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捐赠款?
 
    案例:
    某公司将向四川雅安地震灾区的捐赠款先付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捐赠款统一捐赠给灾区,由四川省慈善总会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票据的抬头开具的是集团名称,不是子公司的名称,子公司没有取得捐赠票据。
 
    分析:
    目前在国家层面,只对奥运会项目捐赠有过通过集团捐赠,子公司按照复印件资料和分割单实际负担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案规定,其他捐赠行为不能比照。在现有政策规定下,该公司捐赠票据抬头为集团,子公司将被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实际负担的捐赠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
    捐赠是善举,但从税收考虑,企业需要规范操作。企业以整个集团的名义对外捐赠可以,但是在开具票据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公益组织给各个子公司分别开具票据,这样税前扣除就不会有麻烦。
    由于篇幅所限,记者无法对讨论的56个疑难问题一一详述,下面将主要问题列出(见疑难问题一览),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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