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 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锐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经销者在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即可得笔净退税,因为经销者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的税负为零,但经销者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通常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服。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如我国新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就实行了零税率。 【两者差异】 核算 管理 【操作提示】 2.正确选择适用政策。在税收优惠中,“营改增”纳税人应该尽量采用零税率而非免税;在税收优惠实行环节的选择中,应尽可能地选择最终环节。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因为零税率对纳税人有利,但如果进项税额很小,纳税人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并选择免税。 3.可以放弃免税优惠或适用零税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一句话总结:零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形式上表现为退税);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相关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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